6.4 危险源管控


6.4.1 一般规定
6.4.1.1 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轨道交通的设施状况、人员特点等,制定相应的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。
6.4.1.2 用火、用电、用气、用油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,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。
6.4.1.3 城市轨道交通严禁吸烟,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。
6.4.1.4 运营单位在车站站厅、站台、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,不应采用明火、电炉等采暖设备,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0℃。
6.4.1.5 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,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可燃物品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明火的使用,禁止违章作业。
6.4.2 明火(动火)管理
    在车站站厅、站台、列车车厢、管理用房、区间隧道、车辆基地内,使用明火作业时,应在动火前按程序申报并采取下列监护措施:
    a)作业前,由动火单位向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,并注明明火作业的地点、时间、范围、安全措施、现场监护人等内容;
    b)作业前,动火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;
    c)作业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,应将周围10m范围内的可燃物、维修设备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;
    d)架空作业时,下方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隔离(绝)、遮挡等安全措施;
    e)明火作业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,现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作业许可证;
    f)作业前和作业期间,动火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动火监护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;
    g)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,当发现异常情况时,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措施;
    h)外来人员明火作业时,运营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,对施工单位作业进行检查监督,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抽查工作;
    i)作业结束后,应认真清理作业现场,守护至安全状态后方可离开现场。
6.4.3 用电管理
    运营单位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 a)运营单位应定期巡检和维护机电设备设施中的变压器、带油电气设备;
    b)根据电器的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,适时调整检修时限;
    c)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、维修运行车辆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,及时清除列车运行线路上的导电体,防止受流器、电缆电线短路放弧引起列车火灾;
    d)需要临时搭设电气线路时,应向运营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
6.4.4 用气(油)管理
    运营单位用气(油)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 a)在车站站厅、站台、列车车厢、管理用房、区间隧道和车辆基地内,使用燃气作业时,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;
    b)城市轨道交通中的用气(油)系统应按规程操作,并应定期巡检和维护;
    c)废油应密闭在专用的防火容器内及时清运,并应采取防止废油泄漏的有效措施。
6.4.5 可燃物管理
    运营单位可燃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 a)车站内应严格控制可燃物,广告设施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和列车车厢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50157、GB50490和GB51298的规定;
    b)车站站台、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;
    c)车站站厅、站台、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,可燃垃圾存放时间不应超过一昼夜;
    d)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,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变电站等建筑物、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,应加强可燃、易燃物品管理,不应随意堆放杂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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